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闫应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闫应强与被告兰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应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应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45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4日起,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几处装潢工地打胶,尚欠报酬546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21年6月15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兰强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加工工资64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兰强应支付原告闫应强加工报酬计人民币64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兰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彬礼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