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姜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103民特59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姜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20)湘1103民特59民事裁定书的规定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敏租金2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峰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200元。 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姜峰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姜峰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国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伟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