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58014R。
法定代表人:张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义,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延安路2号家园小区13栋7层3单元7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65546258W。
负责人:张奇。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奇,男,1975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734805874。
法定代表人: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华,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消防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房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义,上诉人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暨上诉人张奇,被上诉人冠农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华、何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山东消防公司、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服金额934416.84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对一审中的证据未经上诉人质证,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剥夺了上诉人的相关权利。二、一审将本案定性为追偿权纠纷,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三、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冠农房产公司一审中出示的《关于恳请冠农房地产久安消防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以下简称《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未加盖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公章,系张奇个人出具,不能认定为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的行为。2.被上诉人一审出示的电子回单明细载明“汇景台消防施工”,可以证明案涉90万元,并非被上诉人垫付,而是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3.张奇给被上诉人的《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属要约,因被上诉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且对该申请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垫付数额由152.757万元变更为90万元,故《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已失效。四、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四百八十八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冠农房产公司辩称:1.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主张未收到一审相关法律文书,该理由不能成立。2.一审法院认定民工工资支付主体为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事实清楚。3.经有关部门协调,冠农房产公司代为垫付90万元民工工资。一审判决张奇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不具有法定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山东消防公司承担。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冠农房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垫付款900000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3000元,合计为93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将其住宅小区消防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2020年11月,因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90多名农民工上访投诉,后经相关执法部门调查,责令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对其予以罚款,由于其无款支付,执法部门给原告下达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原告遂替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实际垫付900000元农民工工资。对此,2020年11月24日,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向原告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若未按时归还,负责人张奇,自愿用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发生原告维权诉讼,愿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现被告方拒不归还垫付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将其承包的住宅小区消防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2020年11月,因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90多名农民工上访投诉,后经相关执法部门调查,责令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对其予以罚款,由于其无款支付,执法部门给原告下达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原告遂替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实际垫付900000元农民工工资。对此,2020年11月24日,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申请和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由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向原告归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若未按时归还,公司负责人张奇,自愿用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发生原告维权诉讼,愿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一份由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负责人张奇签名的申请和承诺书,予以证实。由原告提交的一份汇款900000元银行回单明细证实。
原告提交本案发生诉讼后的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发票33000元、保全费发票5000元、担保费1416.84元,合计为39416.84元。
原告还提供了2020年12月18日第二师铁门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020)第01号,对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拒不履行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为一起追偿权纠纷,即本案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款支付,请求原告为其垫付了90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原告承诺,若到期未归还垫付款,由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向原告承担归还垫付责任,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的承诺,具有债务人向原告提供担保的性质,现原告既然为其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就有权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追偿权,即向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进行追偿900000元债务。不仅如此,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还承诺:愿意承担由诉讼发生的诉讼费18968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416.84元、律师代理费33000元,现双方约定的条件已具备,故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上述费用的赔偿义务。
关于被告张奇的责任,被告张奇作为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其承诺:若其公司未按时归还原告垫付款,其自愿用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张奇这一保证,应认定为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山东消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按此规定,被告山东消防公司应承担由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向原告偿付垫付责任。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作为直接责任方,应与其总公司被告山东消防公司共同承担偿付垫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九十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垫付款900000元、支付担保费1416.84元、律师代理费33000元,合计为934416.84元。被告张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消防公司和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在认定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原告冠农房产公司诉被告山东消防公司、被告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兵0201民初22号〕,冠农房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2015000元(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共计403天,按每日5000元违约金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已经支付质量不合格部分消防设备(材料)的款项3835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24500元,庭审中,原告将第3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3598423.57元。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兵02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二被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2.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何种法律关系;3.上诉人应否承担给付垫付款的责任。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主张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未收到一审送达的传票,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送达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与以下文书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一致:(1)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于2021年5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张奇出具的《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3)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且张奇出具的《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上明确载明:“我司及张奇同意,有关起诉状(上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律师函、通知等法律文书通过下述地址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一审法院按照上述地址及联系电话邮寄送达,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拒收法院专递,已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主张《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已失效。张奇系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该申请系张奇自愿书写,并向冠农房产公司作出承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冠农房产公司亦根据上述申请替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实际垫付了900000元农民工工资,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追偿一般是指追偿权人在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以后,再根据法定或约定向追偿权义务人求偿。本案中,张奇作为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向冠农房产公司出具了《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载明: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无力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恳请冠农房产公司暂时垫付农民工工资,对依法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由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承担。且张奇本人也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申请上虽未加盖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的公章,但张奇作为该公司负责人,其签字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冠农房产公司替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实际垫付900000元农民工工资后,依照上述申请,可以向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张奇追偿,故本案的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
关于争议焦点3,冠农房产公司与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案涉工程由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承建。张奇出具的《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农民工工资应由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承担,在冠农房产公司实际垫付了900000元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冠农房产公司偿付垫付款900000元、担保费1416.84元、律师代理费33000元。张奇在《垫付工人工资的申请》中作出了对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故张奇对案涉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山东消防公司应与山东消防巴州分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垫付款、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的责任。三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偿还垫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上诉人张奇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4元,由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上诉人张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