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桃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曹春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饶桃侠诉被告曹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桃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春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求:希望被告尽快归还原告68000元整。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有业务往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7年1月25日前共归还3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原告提交借条一张及微信催款记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有业务往来,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出借10万元给被告,至2017年元月25日被告陆陆续续还款32000元,原告就余款多次催讨,被告又分别归还1000元及3000元,尚余64000元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钱款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64000元未归还,有借条及微信催款记录在卷为证,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春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饶桃侠人民币6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曹春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伟红 审 判 员 刘少波 人民陪审员 廖立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秦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