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19***。
被执行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马**与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晋112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李**归还申请人马**工资人民币***元。但被执行人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元、受理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