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张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高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梁与被告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106 民初834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9990 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利息240333 元(暂计算至2020 年7 月21 日,2020 年7 月22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另计支付),并支付诉讼费4852元、执行费83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6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