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0元,减半收取43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