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张渝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春兰与被申请人张渝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周春兰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春兰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周春兰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周春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吴梦琪 书 记 员 王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