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建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郭裕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新洋经济区。
被执行人:郭玉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原江苏卧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广传,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阳与被执行人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原江苏卧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大民初字第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原江苏卧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