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本村××号。

法定代理人:游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和顺县人,现住本村××号,系游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毛林,男,1962年11月25日,汉族,和顺县人,现住本村××××号。

被告:周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现住本村××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南路263号。

负责人:魏魁民,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游某1与被告李毛林、周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与游永和诉被告李毛林、周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二个原告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和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为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2021)晋0723民初397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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