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玉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赖利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徐创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志,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晓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飞艺、李荣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邱宝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玉成、赖利伟、徐创华诉被告朱晓君、第三人邱宝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玉成、赖利伟、徐创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飞艺、第三人邱宝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玉成、赖利伟、徐创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1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将租赁物位于东源县连塘的6万平方土地及房屋(戴龙庄园)返还给原告使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三原告经东源县委会同意,三原告将拥有使用权位于东源县连塘的6万平方米土地及房屋出租给被告朱晓君使用,租赁物包括:四合院、厨房、别墅、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三口鱼塘及地上作物、水电、通讯设施等,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自2017年2月1日起每月3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双方并签订了一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被告经营餐饮。但被告朱晓君承租后,没有按照约定对原告的设施、设备维护好,造成原告的名贵树木死亡,道路、鱼塘、石坡损坏等。不但如此,被告并于2018年8月5日将租赁土地及房屋(戴龙庄园)转租给第三人邱宝达经营餐饮,并自行向邱宝达收取租金。被告朱晓君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没有维护好三原告在租赁物的设备、设施,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有严重违约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被告未经三原告同意将租赁物(戴龙庄园)转租给第三人邱宝达使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而且租赁物是要政府被征收的。
被告辩称
被告朱晓君辨称,一、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对租赁物设施设备没有维护好,造成了名贵树木死亡,道路、鱼塘、石坡损坏,不合符事实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被答辩人起诉认为答辩人将租赁物转租,构成违约,理由不成立。1、答辩人租赁的土地使用权6万平方米左右,对此项目,答辩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项餐饮经营,以充分利用租赁物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答辩人有权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个人或者团体进行合作,答辩人引进邱宝达,是一种合作关系,并非将租赁物转租,况且,答辩人与邱宝达的合作关系只有四个月,答辩人与邱宝达之间的合作协议,已经没有履行。2、答辩人提供给邱宝达使用的场所,是客厨天下、山楼阁两处区域及一个厨房和三口鱼塘。其中客厨天下、山楼阁是答辩人自己修建的建筑物(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建设),上述场所不是被答辩人在租赁合同中提供的租赁物。对上述构建物如何使用,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在没有减少被答辩人租金以及在租赁期内被答辩人没有损害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而三口鱼塘,合作协议约定是免费提供给邱宝达饲养鱼类,答辩人并没有收取费用,况且,邱宝达也没有使用,一直是答辩人在管理。综上所述,答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租赁合同禁止的违约行为,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征收是没有意见的,但是原告应当给予被告补偿。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邱宝达述称,我与戴龙山庄是承租关系,不是合作关系,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共4.5万给戴龙山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2日,三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将位于东源县连塘的6万平方米土地及房屋出租给被告朱晓君使用,租赁物包括:四合院、厨房、别墅、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现有三口鱼塘、土地上包含各种绿化用树、花卉、水电、通讯等等设备设施(以实际状况为准),租赁期限十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租金自2017年2月1日起每月3万元,土地及房屋用途为:具体由承租方自行决定及全权经营管理,主要用于经营餐饮业,承租方有权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个人或团队进行合作。土地及房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所需的配套设施、建筑由承租方负责施工建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搭建占地约18㎡的凉亭若干个,并在该地安装沿塘围栏,具体以实际需要可变更),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按照实际运营需要,进行对土地及房屋的改造、装修。在租赁期间,出租方需要建设房屋及其它设施的,在不影响承租方经营的情况下,承租方同意出租方的建设。在本合同约定之土地使用期间,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土地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终止本合同。以上内容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由仙塘镇泥坑村民委员会加盖印章。原告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经营餐饮业“东源县戴龙庄园”。2018年8月5日“东源县戴龙庄园”作为甲方与乙方邱宝达订立《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本庄园的客厨天下、山楼阁两处区域及一个厨房和三口鱼塘,提供给乙方使用,每月1.5万元作为场地使用费,期限依据甲方经营时间为限,庄园内的三口鱼塘,免费提供给乙方用于饲养鱼类。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合作协议》、收据、邱宝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份、东府[2019]9号文件,照片36张,第三人提供了与黄志勇7份聊天记录,2份账单,原、被告陈述及开庭笔录证实。被告对36张照片有异议,认为拍照的是冬天,树木没有叶子属于正常,杂草和垃圾是被告自行使用租赁物的行为,并没有破坏租赁物,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36张照片的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诚信遵守合同,按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承租后标的物后,是否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设施、设备维护好,造成原告的名贵树木、道路、鱼塘、石坡损坏,原告仅提交了照片,该照片不足以证明树木、道路、鱼塘、石坡遭到损坏。2、被告是否有转租的行为。被告以“东源县戴龙庄园”的名义与第三人邱宝达签订《合作协议》,从合同内容和邱宝达本人的陈述看,名为合作,实为转租。但该转租的标的物是被告承租后自行搭建的建筑物,并不是原、被告《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而三口鱼塘,则是免费提供给邱宝达用于饲养鱼类,该转租行为不影响原、被告租赁合同的履行。3、政府征收土地是否成就合同的解除。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期间,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终止本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成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如租赁物由政府征用,相应的补偿也由政府确立,当事人无须通过诉讼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没有根本性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玉成、赖利伟、徐创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徐玉成、赖利伟、徐创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