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峰,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娟,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肖宏春,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审被告:肖婷,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审被告:韩展,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审被告: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宏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泰兴市河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峰因与被上诉人缪娟及原审被告肖宏春、肖婷、韩展、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峰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叶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俞爱宏 审判员  陈霄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莉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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