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灌南合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田楼镇耿冯村.
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X,灌南县堆沟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凯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亭居委会31组。
法定代表人:江XX,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灌南合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凯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灌南合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2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灌南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