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焦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与被告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焦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焦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6日8时许,其驾驶大型拖拉机给本村焦世德耕地,不慎将焦某地界黄花菜毛根带出三根,焦某夫妻二人不依不饶,破口大骂,手持凶器(锄头),扬言要砸其,辱骂两个多小时,后经多人劝说,两人不听劝阻,不让拖拉机离开,其不愿与焦某发生冲突,便独自离开,致使拖拉机在春耕大忙期间,停置近30余小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6000元,给其及家人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直到第二天经派出所、村委会及村长出面协调才将拖拉机开出,之后由临泾镇司法所调解无果,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辩称
焦某辩称,段某在给焦世德耕地时将其地界的三朵黄花菜挂掉,事发后其和他们交涉要求将耕掉的黄花菜栽好时,段某不肯,其遂挡住段某的车不让离开,段某将车停留在地头离去,次日经派出所调解焦世德给其恢复了黄花菜的原状。其没有过错,只同意赔偿段某200元。
本院查明
段某、焦某均未提交证据,结合双方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段某与焦某系同村村民,素有积怨。2021年3月26日早晨8时许,段某驾驶拖拉机给焦世德耕地时,将焦世德与段某地界畔的三株黄花菜耕出,焦某阻挡段某车辆,让其将地里的黄花菜恢复原状,段某没有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段某弃车离开现场找有关组织解决,次日10点经临泾派出所调解,焦世德将焦某地里的黄花菜恢复原状,后段某将车开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段某过失损害焦某财产,引起事端,焦某故意阻挡段某机械正常作业,减少了段某的合法劳务收入,双方依法应当互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焦某的黄花菜已经他人恢复,因段某负有过错,可以减轻焦某的民事责任。段某的拖拉机因被阻挡停止作业一段时间,确受到一定财产损失,但段某损害焦某财产在先存在过错,且其主张赔偿6000元不能提供6000元损失产生的正当理由和确切依据,该诉请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损失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焦某酌情赔偿段某经济损失1000元;
二、驳回段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一)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焦某负担25元、段某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