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夏市团结北路北营房福顺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易某,男,汉族,现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