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曲新平,行长。
被执行人:王法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法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王法旭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莱州市不动产权证号为莱房权证XXX镇字第0××6号的房屋一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10日通过线上工商管理、证券、保险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走访了部分群众,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2639.7元,债权已受偿0元,尚有32639.7元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