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冯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琼0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琦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冯琦不服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琼刑终字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以罪犯冯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冯琦自2016年8月起至2019年8月,累计考核37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该犯确无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考核期间内每月平均消费61.26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冯琦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42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