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小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斐,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双芬,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雄友,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蒋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小花与被告邱星伟、第三人蒋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小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斐、陈双芬,被告邱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雄友,第三人蒋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邱小花以本案需以刘昌河诉邱星伟、邱小花、蒋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川0525民初3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2021年6月8日原告邱小花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星伟、第三人蒋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小花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星伟、第三人蒋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小花撤回对被告邱星伟、第三人蒋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邱小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