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观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林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现住福建省松溪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观斌因与被上诉人叶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4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上诉人伊观斌以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叶林金诉上诉人伊观斌返还借款,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叶林金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的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叶林金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伊观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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