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
被告:白某,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右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