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艳莉,女,1982年*月*日生,住肃宁县。
被告:杜宁宁,男,1993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灵寿县。
审理经过
杜艳莉与杜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艳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艳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