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杨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黄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陈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兵,系被告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尹杨彪与被告黄海兵、陈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杨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饲料款25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尹杨彪系做饲料生意,被告黄海兵、陈春香是养鸡户,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经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5万元并出具借款凭证,后原告尹杨彪多次催收,两被告均未还款。为此,原告尹杨彪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海兵口头辩称,欠款金额属实,但由于今年疫情原因,有亏损,请求延期分批归还。
被告陈春香口头辩称,欠款金额属实,但由于今年疫情原因,有亏损,请求延期分批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杨彪经营饲料生意,被告黄海兵、陈春香系养殖户。自2018年开始,两被告到原告尹杨彪处购买饲料,截止至2020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尹杨彪饲料款25万元,并出具借款凭证,明确尚欠原告尹杨彪货款25万元,并约定于2020年7月4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尹杨彪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尚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凭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缔约各方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案中,原告尹杨彪已按约定运送饲料,但被告黄海兵、陈春香未按约付款,并出具借款借据,表明尚欠原告尹杨彪饲料款25万元,该借款凭证是确立双方债权债务的凭证。被告黄海兵、陈春香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黄海兵、陈春香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尹杨彪主张被告黄海兵、陈春香支付货款2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海兵、陈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杨彪货款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黄海兵、陈春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