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六家子信用社主任。 被告:李靖,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靖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