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应县人。
被告:史某,应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后,被告于2019年给付原告5000元利息,以后再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史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并立借条一支。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12月7日,后又陆续支付了6900元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本案借贷关系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2021年2月1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已给付的6900元在实际执行中予以折抵)。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交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