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礼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河夹镇箭流铺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MA4911BW2M。

法定代表人:丁礼保,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州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运通大厦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816C。

法定代表人:张金池,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坤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郭杜北街忆江南1号楼1单元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Y2X678。

法定代表人:唐先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唐先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

被告:吴华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礼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坤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先成、吴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礼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坤硕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先成、吴华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礼宝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礼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95元,减半收取计12748元,由原告湖北礼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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