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白征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51号。
法定代表人:白征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丹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民与被执行人白征环、于丹华、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征环、于丹华、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单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单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单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保单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为三年;
五、冻结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X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单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为三年;
六、冻结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X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单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