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陈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爱民与被执行人陈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29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启祥应分期偿还18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林爱民与被执行人陈启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的当天已支付50000元,剩余的135000元定于在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共同共有的位于翁源县的查封时支付50000元,85000元定于2022年1月15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房产已在本院(2021)粤0229执396号案中解除。被执行人陈启祥如没有按期履行,则其妻子吴福娴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启祥所有的粤F×××××长安牌汽车不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林爱民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约定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229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东杰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