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申请人:重庆品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0号附3号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976790M。
法定代表人:李文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洁,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新房子村字藏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96510063F。
法定代表人:李能鹏,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品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品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9月15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和解,申请人重庆品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53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中铁任之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29.955236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