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系原告康东涛之妻。 被告:张春帆(曾用名:张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东涛与被告张春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东涛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春帆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东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张春帆立即偿还原告康东涛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被告以给他岳父看病没有钱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收到钱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偿还。2021年2月12日春节期间,被告发短信向原告承诺3月15日偿还借款,可被告不守信用,到期后就是不偿还借款。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春帆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通过手机转账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号(账号:62×××02)向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账号:62×××79)转款人民币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于2021年3月15日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由此形成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当中,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人民币的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在被告承诺还款期限后,被告至今仍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春帆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春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康东涛借款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春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福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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