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如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王**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如业与王**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151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苏如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怀偿还借款618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怀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2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1800元目前执行到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王**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苏如业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苏如业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继新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