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广丰正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何香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朱建章,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广丰正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鹏、朱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06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广丰正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鹏、朱建章支付案款42677.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