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万玛太,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系青海省尖扎县措周乡洛哇村班玛生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现住尖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尖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尖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4月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尖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指控事实

请求情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6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万玛太酒后驾驶青×××小型轿车尖扎县马克唐镇申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宝路与商业街相交的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测,被告人万玛太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5.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 4月20日,被告人万玛太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

意 见

被告人万玛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万玛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95.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依法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玛太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达295.6mg/100ml,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万玛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卡 毛 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卓玛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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