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灵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义国,东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盛德,男,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灵杰与被告韦盛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黄灵杰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天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灵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灵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班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