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64472。
负责人:李自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张兰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18225K。
法定代表人:陈继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马英、张兰鹏、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