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齐杰,女,1972年8月6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西古城镇。 被执行人:玛合不扎·阿不扎,女,1961年11月27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托里县城镇一居新疆托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齐杰与被执行人玛合不扎·阿不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8)新4224民初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齐杰于2021年4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玛合不扎·阿不扎支付302973.12元。 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玛合不扎·阿不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玛合不扎·阿不扎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5月24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发出委托查询函,经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反馈玛合不扎·阿不扎名下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无法处理。。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玛合不扎·阿不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玛合不扎·阿不扎名下财产信息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潘齐杰,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齐杰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玛合不扎·阿不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潘齐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潘齐杰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玛合不扎·阿不扎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波拉提汗·那扎尔别克 审判员 :伏燕 审判员 :阿曼古丽·巴巴什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依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