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修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罗润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修建与被告罗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修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修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修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6元,由原告李修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邹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