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金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寿福,男,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赵忠魁,男,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进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寿福与被执行人赵忠魁、青海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兴农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对本院作出(2021)青0202执6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司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兴农公司称:赵忠魁以安泰公司名义承包了兴农公司乐都农产品物流产业园项目区排水、水渠、道路硬化等辅助工程,该工程包含对辅助工程项目的保修责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GF2000201)约定两年的保修期,现因在保修期间存在须维修保养的项目,但赵忠魁一直未提供维修保养义务。被执行人赵忠魁、安泰公司未按与兴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且该部分保修款项双方未作结算,异议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无法确定扣除保修费用的金额,因未达到给付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应不予执行。只有待赵忠魁履行完毕维修保养义务后,我公司根据所产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在兴农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以扣除后的实际金额进行结算。如赵忠魁未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兴农公司将选择第三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所产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在兴农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以扣除后的实际金额进行结算。综上,赵忠魁与兴农公司之间的保修义务尚未履行完成,且未对应付工程款范围内维修保养等费用进行结算,故无法确定应扣除费用,导致未付工程款无法确定。故请求停止对兴农公司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陈寿福与被告赵忠魁、安泰公司、兴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寿福的全部诉讼请求。后陈寿福不服该判决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青02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0)青02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赵忠魁、安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陈寿福工程款2775170元,被上诉人兴农公司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上诉人陈寿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执行人赵忠魁、安泰公司、兴农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寿福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青0202执6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忠魁、安泰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寿福工程款2775170元,被执行人兴农公司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综上,异议人兴农公司提出的赵忠魁、安泰公司未按与兴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两年的保修期内赵忠魁一直未提供维修保养义务。只有待赵忠魁履行完维修保养义务后,其公司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实际所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并进行结算后才能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对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2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原判决的内容有异议,既不属于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又不属于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故应裁定不予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异议人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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