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桂青。
被执行人高攀,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高攀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攀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攀返还申请执行人张鹏飞彩礼现金5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高攀银行存款2500元,2021年6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元,共计48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张鹏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50200元、本案执行费688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恢9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