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庄某、马某、刘某、任某: 锦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9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庄某、马某、刘某、任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锦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余额1元和贷款欠息17664.8元; 二、负担执行费165元。 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 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 账号:410100690528180 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 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 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乐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