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马春贵,男,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新,女,茄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增加、变更、撤销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刚,男,汉族,同江市鸿运现代专用农机合作社负责人,住同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春贵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贵的诉讼代理人潘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春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0000元;2、要求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给出具借据一份。原告于同年8月5日将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被告李刚名下。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2—

被告辩称

被告李刚承认原告马春贵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马春贵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