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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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春贵,男,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新,女,茄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增加、变更、撤销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刚,男,汉族,同江市鸿运现代专用农机合作社负责人,住同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春贵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贵的诉讼代理人潘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春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0000元;2、要求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给出具借据一份。原告于同年8月5日将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被告李刚名下。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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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被告李刚承认原告马春贵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马春贵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