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维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信,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宝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茹萍,黑龙江如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岳维春与被告周宝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岳维春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维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维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00元,由原告岳维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清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