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姚松平,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李喆,女,1993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姚海平,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松平、李喆、姚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670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4456.8元,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99456.8元(不含执行费1467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剩余案款99456.8元给付,被执行人姚松平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姚松平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28日前姚松平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案款和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6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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