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江辉,男,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志敏,男,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蔡小红,女,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徐冬青,男,住温岭市。
审理经过
陈江辉与陈志敏、蔡小红、徐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台温泽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江辉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志敏、蔡小红、徐冬青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江辉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诉讼费4545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执行人金艳艳所有的浙J×××××号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现扣押,另,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陈志敏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扁屿村的房屋,但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目前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