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人:刘瑞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系刘瑞玲之女。
申请变更人:白艳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变更人:白艳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敏,身份同第二申请变更人。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陈世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陈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变更人刘瑞玲、白艳茹、白艳敏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身份证明、青州市人民政府王府街道西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白某某亲属关系证明、白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世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陈世华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21)鲁0781执62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因病去世,白某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现有:配偶刘瑞玲、长女白艳茹、次女白艳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死亡后,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刘瑞玲、白艳茹、白艳敏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078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为刘瑞玲、白艳茹、白艳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