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桥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少军因与被上诉人徐伟、王春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6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陈少军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少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