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学。
被执行人:车欢欢。
被执行人:杨红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学与被执行人车欢欢、杨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车欢欢、杨红霞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