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学。

被执行人:车欢欢。

被执行人:杨红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学与被执行人车欢欢、杨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车欢欢、杨红霞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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