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鸡东县林业和草原局红旗林场工人,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文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君玲,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春雨因与被上诉人郭文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春雨、被上诉人郭文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君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蔡春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装饰装修残值600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
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未确认致使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因为郭文翠出租的房屋本身缺少消防验收手续,直接导致蔡春雨所经营的歌厅被取缔的情况下,违法裁决,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郭文翠出租的房屋,因缺少消防安全门、房屋部分是违法建筑、房屋缺少申请、办理营业前消防验收合格证必须提供的材料(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故其所出租房屋无法申请消防验收,违反了《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而根据滴道微讯公众号上由滴道区文体局供稿的滴道区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流程,将此项规定具体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由此可知,上诉人因缺少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才无法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进而被以无证经营为由,依法取缔。综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解除合同的主要责任是因为郭文翠违约所造成的。二、证人刘某、陈某1证言所述均为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应予采信,证言与诉状中自述内容(2020年9月9日原告经营歌厅被鸡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予以取缔。其原因是责令改正,通知书下发后,原告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规定到消防队,消防队给原告一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告才知道办理消防证的责任主体是被告而不是原告)不存在时间冲突,诉状中表述意思为2020年9月9日歌厅被取缔后,蔡春雨才知道办理消防证责任主体是郭文翠,与蔡春雨租赁房屋时就知道开办歌厅,需要办理消防证不存在时间冲突。另外,法院在
审查证人证言时,应充分考虑当时环境,因蔡春雨与郭文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要求郭文翠提供办理消防证相关材料两事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并且均在室内进行,现场不可能存在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该证言法院应予采信。三、因蔡春雨在租郭文翠房屋之前就已经营一个歌厅,所以清楚知道开办歌厅需要办理消防证。在蔡春雨经营之前歌厅期间,郭文翠丈夫张相林就多次以影响其旅店经营为由要求上诉人蔡春雨提前关业,无奈下与郭文翠夫妻协商,为避免其损失将其所经营的佳兴旅店租赁下来用于开办歌厅,与郭文翠夫妻达成租赁意向时,郭文翠夫妻就已知道蔡春雨租赁目的是用于开办歌厅,并明确询问过郭文翠夫妻该房屋是否具有产权证和办理消防证手续,郭文翠夫妻明确回答其所出租房屋具备所有手续,并且其经营的佳兴旅店(地址为蔡春雨所租房屋)已经办理过营业前消防验收合格证。歌厅开业后,蔡春雨多次讨要办理证件的房产证和消防手续,郭文翠夫妻均以房照等手续已经抵押在银行而进行推脱,2018年4-5月,才向蔡春雨提供两份房产证复印件用于办理营业执照,但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手续,郭文翠夫妻以其房屋没有消防手续为由,拒不提供。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郭文翠辩称其出租的房屋满足出租条件,在房屋出租时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一审提供证人证言虚假,2020年8月份郭文翠正在上海市,上诉人经营歌厅被取缔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主张装修残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原告诉称
蔡春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为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6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
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7日,郭文翠(甲方)与蔡春雨(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为:“1.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小区三组团1号楼22、23号门市出租给乙方使用。2.租期5年(其中,前三年租金不变,剩余年租金随行就市),甲方从2017年10月15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自使用起承担水、电、物业、供暖费用。3.房屋年租金3.2万元。其中,第一年乙方先交房租10000.00元,其余费用于2018年3月末付清。并于每年合同签订之日前交付房租。”合同签订后,蔡春雨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开办了金钻歌厅二部。2020年9月9日,鸡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下发了鸡文改字(2020)第0000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无证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为由,对滴道区金钻歌厅依法予以取缔。2020年10月5日,蔡春雨与郭文翠协商一致自当日起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另,郭文翠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春雨按合同约定给付房租32000.00元,供热费7765.01元,水费4519.80元,屋内主体恢复砌筑等费用8057.00元,共计52341.81元,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蔡春雨于2020年10月19日提出反诉,要求郭文翠返还租赁房屋装修残值损失6万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蔡春雨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2020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20)黑03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判决蔡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文翠房屋租金、供热费、水费、墙体恢复砌筑费用合计44539.07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两点:一、关于重复诉讼问题。(2020)黑0304民初367号民事案件系郭文翠要求蔡春雨按合同约定给付房租、供热费、水费、屋内主体恢复砌筑等费用,本案系蔡春雨要求郭文翠返还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本案虽然与(2020)黑0304民初367号民事案件的案由相同、诉讼主体相同、法律事实相同,但二者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同;且蔡春雨在(2020)黑0304民初367号民事案件中提起的反诉,是因本诉的法庭辩论已经结束,此时提起反诉超出法定期限,而不能合并审理,故本院对蔡春雨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蔡春雨可另行起诉。因此,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二、关于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蔡春雨诉称:“被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原告进行出租(房屋),事后不能补办消防安全手续是被告的过错,这一过错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执照,造成原告的歌厅被依法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首先,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此项内容并无约定。其次,蔡春雨对这一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证照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2020年9月9日,鸡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下发了鸡文改字(2020)第0000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无证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为由,对滴道区金钻歌厅依法予以取缔,说明蔡春雨租赁郭文翠房屋经营的滴道区金钻歌厅被取缔的原因是该歌厅没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蔡春雨在诉状中自称其经营的歌厅在2020年9月9日被取缔后,才知道须由房主郭文翠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仅靠其提供的证据三《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空白),不能证明蔡春雨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也不能证明其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是由于郭文翠不能提供消防证明等相关材料造成的;蔡春雨申请陈某2、刘某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其要求郭文翠提供消防证明等相关材料郭文翠不能提供的事实,郭文翠有异议,辩称其开办佳兴旅店时有关部门为其颁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且二证人与蔡春雨是同事,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二人证言均是一样的,不符合客观事实规律。对郭文翠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同时,本院认为陈某2、刘某的证言内容(称2020年8月,二人陪同
本院认为
蔡春雨在歌厅与郭文翠夫妻商谈办理消防手续的事宜)与蔡春雨在诉状中自述的内容(称其经营的歌厅在2020年9月9日被取缔后,才知道须由房主郭文翠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矛盾,对陈某2、刘某证言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蔡春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郭文翠返还其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蔡春雨要求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总价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蔡春雨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被上诉人郭文翠提供证据案涉房屋改造照片四张,证明上诉人蔡春雨对房屋消防设施擅自拆除,导致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称上诉人对案涉房屋拆除改造经营两年,视为被上诉人郭文翠默认改造,且消防部门未要求整改。因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因被上诉人提供的该证据仅能证明房屋改造情况,没有消防部门的处理手续,故对被上诉人郭文翠欲证明蔡春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查明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蔡春雨主张郭文翠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蔡春雨称因郭文翠不能提供案涉房屋的消防验收法律文书,无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导致其经营的歌厅无法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但郭文翠提交了
其在案涉房屋经营滴道区佳兴旅店期间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实案涉房屋可以办理该证,而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经营的歌厅因郭文翠原因不能办理该前述证件因此被政府部门取缔的事实,故对上诉人提出的郭文翠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称的一审法院未采信证人证言错误的问题。因上诉人一审提供两位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结合前述郭文翠提供证据情况,一审法院未采信该证言证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蔡春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已交纳),由上诉人蔡春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