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东健身路116栋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亚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宏昕佳润物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