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门某,女,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门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担保人的财产解除保全。2018年10月12日,申请人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门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人门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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