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喜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187团田园住宅区。 被执行人:白新河,男性,****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喜平与被执行人白新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喜平申请将被执行人白新河名下一台福田雷沃欧豹轮式拖拉机(型号为TF1254)过户至申请人林喜平名下。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提供在被执行人处购买的的车架号为TG004729Y福田雷沃欧豹轮式拖拉机(型号为TF1254)登记人为冶福成,所属地区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并未在被执行人白新河名下。无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林喜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 审判员 吕文静 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努尔巴河托汗